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王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柒萬陸仟
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