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俊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自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俊澤於民國109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1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