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同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升洋(原名:李昌達)
債 務 人 李升洋(原名:李昌達)
債 務 人 李芳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壹
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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