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29號
PCDV,112,司促,3329,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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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季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季洋於民國109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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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