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06號
PCDV,112,司促,3206,20230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林弘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1298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29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相關欠費子號: Y231298、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