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陳李碧喜
債 務 人 陳萬金
一、債務人陳李碧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
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本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李碧喜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陳李碧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萬金給付
之。
債務人陳李碧喜、陳萬金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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