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藍雪菱即藍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