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3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址均設 於台北市大安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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