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資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
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8月2
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