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易伯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貳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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