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03號
PCDV,112,司促,2603,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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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威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威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54,636元正未給付,其中50,21
1元為消費款;3,22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6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11元 陳威盛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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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