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姵涵
莊秋嫻
王政忠
一、債務人王政忠、王姵涵、莊秋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姵涵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莊秋
嫻及王政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7,633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姵涵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8,6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秋嫻及王政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5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610元 王政忠、王姵涵、莊秋嫻 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88610元 王政忠、王姵涵、莊秋嫻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88610元 王政忠、王姵涵、莊秋嫻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0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88610元 王政忠、王姵涵、莊秋嫻 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610元 王政忠、王姵涵、莊秋嫻 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