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呂楚宣(原名:呂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
捌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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