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謝富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柒
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壹拾
肆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零柒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
.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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