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柒拾
壹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參仟伍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貳仟參佰柒拾捌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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