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40號
PCDV,112,司促,2340,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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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紀博仁
債 務 人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王金蘭

債 務 人 蕭王金蘭


蕭瑋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陸萬捌仟陸
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6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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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