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0號
PCDV,112,司促,1860,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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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 人陳森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 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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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