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43號
PCDV,112,司促,1743,202302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昇
債 務 人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錦煌

一、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宗翰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務人游宗翰戶籍設三重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宗翰之聲請應予駁
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
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