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志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雅竹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按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
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
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
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
壹拾柒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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