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
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
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
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
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
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
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
對人給付33萬8,400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3
3萬8,40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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