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2年度,11號
PCDV,112,勞小專調,11,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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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潘鎧
以上原告與被告李信謙間請求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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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