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翠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翠玉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關
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