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詹洊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銀行新莊分行 徐玉海 台灣銀行新莊分行 90年11月12日 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