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號
PCDV,111,重訴,7,2023020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 上訴人 蔡淑

蔡宗坤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 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 月28日送達上訴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事務 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10月2 0日(即以111年9月29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1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 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已逾法定上訴 期間,依上開法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1/1頁


參考資料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