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48號
PCDV,111,重訴,348,202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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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秋真吳進成、梁榮耀、蔡氣、
蔡曾秀雲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
捌仟伍佰陸拾元(詳細計算式見附表一),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
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一:起訴前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上訴利益計算
(單位:元/新台幣)
被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判准金額 上訴人主張金額 上訴利益 (上訴人主張金額-原判決判准金額) 王秋真 102670元 124979元 22309元 吳進成 329569元 398704元 69135元 梁榮耀 318306元 380052元 61746元 蔡氣、蔡曾秀雲 307977元 423347元 115370元 總計 268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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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