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34號
PCDV,111,訴,934,20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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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王維聖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
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7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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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