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一飛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張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檢送被告所具之「補充理由狀」影本1件,請原告具狀表示 意見。
四、請被告提出上開「補充理由狀」內所載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 。
五、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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