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62號
PCDV,111,訴,2362,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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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62號
原 告 楊梅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被 告 李笠彗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劉○○(下稱劉員)於民國101年1月 2日結婚,且婚姻關係存續中並育有一子女,被告為劉員公 司員工,其明知劉員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過從甚密發展 地下情,更與其發生多次性行為。伊於某次查看名下車輛之 行車紀錄器時,始察覺劉員於109年9月9日上午9點30分許, 開著上開車輛搭載被告,行徑中只要紅燈暫停行駛,兩人即 不斷接吻,後於新北市停車場將車停妥後即於車中發生性行 為,原告整理行車紀錄器之影片及錄音檔,發現被告與劉員 2人過去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與劉員交往行為顯然逾越一 般社交行為,原告內心承受極大煎熬及痛苦不言可喻,被告 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原告依法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自109年7月起擔任劉員公司員工,因當時劉員 對被告甚為欣賞,基於職務之便對被告發動追求,二人遂開 始交往,交往期間2人雖有親吻、摟抱、鹹濕對話調情,但 尚未發展到發生性行為之程度。嗣因劉員於110年初告知有 老婆,外遇被老婆查獲,被告始知悉被劉冠宏欺騙而與劉員



分手,並於110年3月離職,再無與劉員有任何瓜葛。被告與 劉員交往期間,並不知悉其有配偶。且原告雖曾於110年6月 間與被告聯繫,惟伊遭劉員欺騙係被害者,因不願與原告交 談勾起過往不好之回憶,並無與原告連繫過程中不知悔悟或 態度囂張之情形。直至110年10月原告又透過劉韋庭律師事 務所以電話聯繫被告數次,並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和 解,否則提起訴訟,此情令伊產生自己似乎遭原告夫婦仙人 跳詐財之負面感受。且自110年8月起,原告屢屢騷擾伊經營 之公司客服,並散布伊是第三者等資訊迄今。況讓原告就婚 姻產生不安、懷疑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人是劉員並非伊。原 告對情感同樣遭劉員蒙騙之被告訴請120萬元賠償,明顯有 失厚道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間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劉員於101年1月2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㈡被告自109年7月間起任職於劉員經營之公司員工,與原告與 劉員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交往,有超越一般異性社交互動分際 之親吻、擁抱、鹹濕對話。
 ㈢被告於109年9月1日寄公司負責人即劉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 公司相關資料之電子郵件給廠商
 ㈣劉員於110年12月1日自書悔過書。
 ㈤原告本人曾於110年6月間與被告聯繫,並於110年10月間經由 劉韋庭律師與被告聯繫,且於111年1月22日委由劉韋庭律師 寄發律師函予被告。
㈥原證1至6與陳證1至4均形式真正。
四、兩造間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與劉員交往期間是否知劉員為有配偶之人? ㈡被告與劉員交往期間有無曾發生性行為?
㈢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及同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如可 ,金額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與劉員交往期間是否知悉劉員為有配偶之人? ⒈被告就與劉員於原告與劉員婚姻關係存續中交往,並有超越 一般異性社交互動分際之親吻、擁抱、鹹濕對話之事實,並 未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惟辯稱:伊不知劉員為有配偶 之人,伊遭劉員欺騙係被害者云云。
⒉經查;
 ⑴原告主張:被告與劉員交往發生婚外情期間,劉員公司員工 都清楚劉員與原告有婚姻關係存在,並提出劉員公司員工提



供之109年12月6日公司群組訊息內容為憑,而依上開群組20 20/12/7訊息內容,即有關於被告(即Liz)發出之之訊息內 容:「凱文(即劉員)老婆小孩的照片~」 有該對話內容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可徵被告知悉劉員為有配偶 之人。
 ⑵被告於109年9月1日辦理寄發公司負責人劉員之身分證正反面 及公司相關資料之電子郵件給廠商之事實,被告並未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㈢),劉員身分證配偶欄有記載原告姓名(見 本院卷第120頁),被告顯可清楚看見劉員身分證反面配偶 欄有原告之姓名,非不得知悉劉員為有配偶之人,此亦有原 告提出之上開電子文件及劉員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9至112頁),益徵被告經由辦理劉員公司事務之機 會即可知悉劉員為有配偶之人。
 ⑶此外,被告復未舉證證明遭劉員蒙騙之情,被告辯稱不知劉 員為有配偶之人,自不足採。
㈡被告與劉員交往期間有無曾發生性行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 其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同法第195 條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如可,金額若干?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 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 ,此從公序良俗及自由權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婚 姻生活圓滿安全權或幸福之自由權,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 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278號、55年度台 上字第2053號均著有判例)。再按婚姻為身分上契約行為,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則為確保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雙方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及貞操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 害他方之權利,自不待言。
 ⒉經查:被告就與劉員於原告與劉員婚姻關係存續中交往,並 有超越一般異性社交互動分際之親吻、擁抱、鹹濕對話之事 實,並未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被告之行為顯已逾越一 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再依原告提出被告與劉員間如附表所



示對話內容,被告不否認其形式真正(見不爭執事項六), 則觀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顯已談及被告與劉員性交時之彼 此感受,並有性交前購買保險套之情形,如附表所示對話內 容,可徵被告與劉員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再佐以劉員 出具之悔過書亦記載於109年9月與被告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 ,有該悔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4頁),原告主張 被告與劉員交往時有數次性交行為,應堪採信,被告雖辯稱 上開對話僅為兩人間鹹濕對話,惟參酌對話內容之上下文, 以及購買保險套之情形(如附表編號),以及女方性交時發 出之聲音,且於性交後表示舒服之情形,難認僅係鹹濕對話 而無發生性交之情形,被告所辯尚不足採。
 ⒊被告在明知劉員有配偶,於劉員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存 有配偶間生活上親密之相依關係及負有感情及生理上之忠誠 義務,被告竟與劉員發生親吻、擁抱、性行為,顯然漠視原 告之配偶權及家庭生活圓滿和諧之利益,破壞原告與劉員間 之誠實信任基礎,致原告處於難堪之情境,足認被告係故意 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受精神上之痛 苦。從而原告主張因被告與劉員發生親吻、擁抱、性行為等 不正當交往,致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 大,致其精神受創,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自屬有據。
 ⒋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碩士學歷,現職軟體公司產品行銷經理、被告為大學畢業,現為公司負責人等情,為兩造 所自承(見限閱卷、本院卷第111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明細等在卷可查(見限閱卷),而原告因被告侵害 原告配偶權多次心理諮商,亦有原告提出之心理諮商所收據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至84頁),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侵害情節,及原告所受精神 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 5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規定甚明,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未確定期限 之請求,原告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查原 告之民事起訴繕本係於111年9月20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 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頁),則其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應予准 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50萬元,及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份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 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而就此原告勝訴部份,併依職權酌定擔保宣告 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時間 談話內容 卷證資料 備註 1 00:03:27 男:不是還好嗎?(親嘴聲) 本院卷第32頁 原證3影片2 2 00:03:28 女:沒有還好。(親嘴聲)喜歡跟你接吻。(親嘴聲) 本院卷第32頁 同上 3 00:01:14 女:你現在就沒這個問題啊。嗯~啊嗯~。(接吻聲) 本院卷第35頁 原證3影片3 4 00:00:26 女:我想要。 本院卷第37頁 原證3影片4 5 00:00:42 女:你的嘴唇很好親(接吻聲)。 本院卷第37頁 同上 6 00:01:02 女:我不理解愛,好像太愛了(接吻聲)。你的肚子你的手,手背,你的腳,我覺得你,腳掌也很性感,但你....但我就是看你在我面前走來走去,裸體的時候,我會注意你的這一段,然後覺得,哇!天啊,太性感了。 本院卷第37頁 同上 7 00:01:56 女:啊!啊! 本院卷第41頁 原證3影片5 8 00:02:33 男:你好濕哦,太濕了吧!你也太濕了吧! 本院卷第41頁 同上 9 00:00:38 男:所以我還沒買保險套,要去買嗎? 本院卷第43頁 原證3影片6 10 00:00:47 女:要買啊,為什麼不買?為什麼不買?我都這麼多天看不到你,我會很想你耶(接吻聲),那我答應你,我不傳訊息。 本院卷第43頁 同上 11 00:01:46 女:我愛你。 本院卷第44頁 同上 12 00:02:07 女:你先去買保險套。 本院卷第44頁 同上 13 00:02:59 女:全部的願望嗎?解開我的扣子。 本院卷第50頁 原證3影片8部分 14 00:03:15 女:解開。 本院卷第50頁 同上 15 00:00:06 女:啊。可以,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啊哈!嗯啊!啊哈!嗯!嗯!嗯!嗯!嗯!求你了!求你了!啊哈!我求你了!啊!我求你!不要。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給我!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我求你! 本院卷第53頁 原證3影片9部分 16 00:02:08 女:想要,我求你!求你給我!我求你!求你!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求你!我求你!好舒服哦!啊哈!啊!哦!哦嗚!啊!啊! 本院卷第53頁 同上 17 00:03:41 女:哪有很色?我不是最色的,好不好?啊!不要不要!啊。嗯!嗯!嗯!啊!啊!Baby,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 本院卷第53頁 同上 18 00:02:11 女:你喜歡跟我上床嗎? 本院卷第59頁 原證3影片11部分 19 00:02:13 男:嗯。 本院卷第60頁 同上 20 00:02:14 女:像剛剛那樣喜歡嗎? 本院卷第60頁 同上 21 00:02:16 男:喜歡,你剛剛那樣有舒服嗎? 本院卷第60頁 同上 22 00:02:21 女:很舒服。 本院卷第60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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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