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明宗
黃魏馨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 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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