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陳阿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立凱、陳啟裕、林韋辰、林淑慎、陳昭
宇、陳昭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萬2,760元(本院卷第39至40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