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271號
PCDV,111,監宣,1271,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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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林政玄



相 對 人 林桂宏



關 係 人 辛燕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桂宏(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任林政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桂宏監護人。指定辛燕妮(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桂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胞妹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聲請宣 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大嫂辛燕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二、經查,本院委請鑑定人即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 會亞東紀念醫院潘怡如醫師於民國112年1月5日鑑定相對人 之心神狀況後,鑑定結果認:綜合以上所述,林女之臨床診 斷為智能障礙,其整體認知功能屬極重度障礙。故推定林女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較之同齡人有顯著缺損,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醫療財團 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 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其言語 及理解表達能力存有障礙,日常生活需依賴他人照顧,故相 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從而聲請人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已歿 ,其最近親屬為母親林陳秀錦、兄姐林政玄林玫伶;而聲 請人林政玄為相對人之大哥,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且林陳秀錦林玫伶亦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林政玄擔任相 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辛燕妮為相對人之大嫂,其同意擔 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林陳秀錦林玫伶亦表示同意等情,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在卷可 參,本院參酌聲請人林政玄及關係人辛燕妮分別為相對人之 大哥、大嫂,份屬至親,以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林政 玄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林政玄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辛燕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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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