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24號
PCDV,111,消債清,224,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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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洪宗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宗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有車輛一部(1800cc、92年 、國瑞汽車)、中鋼股票198 股、潤泰全股票132 股及保單 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25,856元,債務總金額12,184,2 2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在案,依法自得聲請清算程序,懇請 裁定開始清算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本院衡酌其名下雖有汽車、股票及保 單價值準備金,但已年屆67歲(45年生),現已退休無工作 收入,每月領有勞保老年年金17,151元,已無法維持生活必 要支出18,960元,不足開銷部分,由女兒洪○舜、洪○茹負責 支應等情,有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轉帳紀錄 、三商美邦人壽中文投保證明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釋明其 收入及開銷之支應方式,堪信為真。準此,衡酌聲請人並無 工作收入,僅賴勞保老年年金、女兒支應其生活所需,尚負 欠12,184,221元之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聲請人處於通常且繼 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合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要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之要件 ,應予准許,茲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2月7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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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