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23號
PCDV,111,消債清,223,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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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簡聖翼(原名:簡震天、簡望崴)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 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 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1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繳納清算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 )×10×43=2,58 0 。
三、查聲請人自103 年4 月21日起即因「雙相情緒障礙症」至雙 和醫院就診,而其於109 年間毀諾與所提之疾病間,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再詳述 聲請人毀諾之原因為何?另請提出聲請人前有申辦汽車貸款 之契約書、繳納汽車貸款之繳款紀錄。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819,419 元,但查聲請人名下亦 有資產總價值595,545 元,且聲請清算前2 年持續有擔任大 樓保全之薪資所得,核其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以解決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之名稱、地址及其工作內容?另



請佐以薪資單或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1 年6 月 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六、請陳報聲請人在外租用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暨其近3 個月各個月繳交房租之轉帳紀錄或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是否一同負擔房屋租金、水電費 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
七、請提出足佐證聲請人每個月有支出「水電費1,000 元」(水 費與電費應分開陳列花費數額)、「掛號費350 元」、「健 保費749 元」、「電信費用700 元」、「職災保險費851 元 」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八、查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其領取之時 間、數額、領取該筆款項後之用途及目前殘存數額。九、聲請人除所有坐落於貢寮之土地、車輛外,是否另有其他可 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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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