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高鈺嵐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0=5,10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 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三、說明聲請人自109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內頁明細 等)向本院陳明。
四、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每月支出扶養費各為何?
六、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 款帳戶之餘額,連同聲請人於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 民國109年9月7日至111年9月7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 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 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 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 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 往來明細資料】陳報本院。
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 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
八、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係人壽保險,請一併陳報 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 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 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 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 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數額是多少。九、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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