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72號
PCDV,111,消債更,372,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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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汪玉玲
代 理 人 梁恩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童淑敏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8=4,080】);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前2年,即109年5月5日至111年5月4 日』、『聲請後迄今,即111年5月5日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 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1.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 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 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2.收入數額: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及『聲請後迄今』之 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 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 收入之收入證明,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 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 詳細原因為何。另請提供聲請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收入數 額之收入切結書。
3.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 』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為何?並就『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 今』支出項目及金額列表陳報。又若支出數額大於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一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每月 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單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育兒津 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9 年5月5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二)存款:
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
(四)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09年5月5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  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又聲請人為何能設 籍於該址?  
七、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 請人目前無任何收入來源,請說明若本院准予更生,聲請人 要以何種收入履行更生方案?
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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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