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代位人 林張錫 被 告 林俐君 林凱琳 張清玉 張坤在 林淑如 張春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淑如嗣於辯論終結後陳報其已拋棄部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本院認有再予調查必要,為此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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