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吳之平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相對人即應受
監護宣告人 吳桂生
關 係 人 吳惠民
吳元貞
王吳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94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 前,就相對人吳桂生之財產為以下暫時處分:相對人吳桂生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款,於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拾貳 萬元部分,禁止為提領、匯出、動支或其他處分行為。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桂生為聲請人及關係人之父,相對 人於民國109年因跌倒後開始出現記憶力退化,短期記憶能 力障礙等症狀,定期於三峽恩主公醫院追蹤治療,兩造有感 於相對人在家症狀日趨嚴重,方協議使吳桂生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入住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橫溪恩主公護 理之家(下稱恩主公護理之家)。因吳桂生於000年0月間經 醫師診斷為失智症,除伴有行為障礙外,認知功能已有明顯 退化,對自己生活所涉事項已無法自理及選擇,行為認知能 力顯有障礙,聲請人已對其提出監護宣告聲請。關係人吳惠 民無穩定收入,沉迷賭博,長期流連電子遊藝場,經濟狀況 加速惡化,亦向多家銀行借款以債養債度日,亦曾偷取前妻 家中之金飾變賣,最後竟鋌而走險偽造聲請人簽名印章簽發 本票向高利貸借款。吳惠民雖與父母同住,然作息均與父母 錯開,無法實際負擔照顧年邁父母之責,卻於得知聲請人提 出監護宣告聲請後,竟一反常態獨自前往護理之家欲將相對 人帶回家中照顧,以爭取主要照顧者位置,惟依吳惠民之經
濟程度根本不可能單獨替相對人請看護,亦無任何照料失智 症患者之經驗,且吳惠民金錢觀念薄弱時常流連電子遊藝場 ,若任由吳惠民將相對人攜離護理之家,相對人安全健康自 有受影響之虞。聲請人為相對人財產、人身安全,聲請暫時 處分,以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並聲明:㈠關係人吳惠 民、吳元貞、王吳建華於本案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回或裁定 確定前,不得自行或使任何人將相對人吳桂生攜離其所居住 之恩主公護理之家。㈡於本案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回或裁定 確定前,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及第三人對於相 對人名下不動產、動產、股票、存款,不得為讓與、設定負 擔、提領、匯出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 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 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 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 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 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 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 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 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 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 條亦有所載。惟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 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 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 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 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甚明。是暫時處分係為因應本 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 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 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三、經查:
㈠相對人吳桂生為聲請人及關係人之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現由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94號監護宣告事 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是聲請人就本院 已受理之上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並無 不合,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111年8月3行天宮醫療 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吳惠民之借款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度司促字第14103號支付命令、錄音檔案及譯文、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安泰銀行帳戶存摺 及內頁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業經聲請 人提出吳桂生於安泰銀行之存摺影本,並陳明吳桂生之往來 銀行為台灣銀行、花旗銀行、安泰銀行、中華郵政(見111 年12月19日家事陳報狀),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11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函查台灣銀行、花 旗銀行、中華郵政關於相對人開設之帳戶,此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20004400號函、台灣銀行營業部營存字 第11250000561號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現公司1 12政查字第0000088724號函可佐。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精神 或心智狀況,是否有健全判斷能力以處分資產,或有效授權 他人代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尚待本案監護宣告程序進行判斷 ,而吳桂生於進入恩主宮醫院護理之家前,已指定相對人王 吳建華與吳之平,共同保存及監管吳桂生之財產,此有委託 書一紙附於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67號卷第27頁可 證,另關於共同監護宣告同意書內,雖有吳之平、王吳建華 、吳元貞之簽名,惟缺少吳惠民之簽名,而聲請人主張吳惠 民無穩定收入沉迷賭博並長期流連電子遊藝場,於得知聲請 人欲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後,欲將受監護宣告人帶回家中照 顧,顯見吳桂生之四名子女間,就相對人之照護、財產管理 等事項未能達成共識,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避免後續相對 人子女間對於相對人財產處分之事另起爭執,並顧及相對人 現有財產係為將來支付其本身照顧、醫療等費用所需,認本 件就相對人財產部分確有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㈢惟聲請人雖聲明請求禁止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 及第三人處分相對人財產,惟依現有證據資料,吳之平與王 吳建華均受委託管理吳之平之財產,已如前述,豈有僅容許 聲請人處分財產之理由?另考量相對人後續醫療需求及保留 支付費用之彈性,參酌聲請人陳稱相對人每月醫療及生活開 銷費用約為12萬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就 相對人存款於每月超過一定數額(合計12萬元)部分禁止處 分,先行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暫時處分,以避免相對 人之財產遭浪費或不當使用,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 由,逾此範圍則非有據。
㈣聲請人雖另聲請禁止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不得 自行或使任何人將相對人吳桂生攜離恩主公護理之家之暫時
處分,此部分之聲請,剝奪吳桂生之行動自由,亦恐影響吳 桂生之就醫需求,本院認依主文第1項暫時處分內容已能避 免相對人財產受大額處分,故認聲請人聲請禁止關係人自行 或使任何人將相對人攜離恩主公護理之家部分,現階段尚無 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此部分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結論: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偉如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標示 戶名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 吳桂生 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8.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CHPS84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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