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相 對 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620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振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吳振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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