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210號
PCDV,111,司繼,4210,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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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210號
聲 請 人 李春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並檢附其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余常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下同)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
,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無」)。
三、被繼承人余常義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
、(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具體敘明」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得由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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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