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472號
PCDV,111,司拍,472,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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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詹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秀琴詹文義詹文宗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秀琴詹文義詹文宗聲請拍賣抵 押物,未據提出完整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聲請人於111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附 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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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