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詹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秀琴、詹文義、詹文宗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秀琴、詹文義、詹文宗聲請拍賣抵 押物,未據提出完整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聲請人於111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附 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