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36號
債 權 人 曾康權即曾吉龍
債 務 人 蔡秉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