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朱陳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俊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朱俊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10樓)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朱俊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朱俊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 離家後,迄未歸返,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於103年1 2月24日報警協尋,仍無所獲,失蹤人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迄今已逾7 年,前經本院准以111 年度亡字第66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 人朱俊生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 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 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自103 年11 月10日離家後即告失蹤,經報警 協尋失蹤人下落,仍無所獲,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業經本院於111 年8 月3日裁定准予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11 年度亡字第66號裁定及本院 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憑。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配偶,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 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 亡宣告。
四、失蹤人自103 年11月10日失蹤,計至110 年11月10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