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21號
PCDV,111,亡,121,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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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許育嘉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許坤斌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許坤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 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 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 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許坤斌為聲請人許育嘉之父 親,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離家後,失蹤迄今,毫無 音訊,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 處)理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失蹤許坤斌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 勞健保投保紀錄、財產所得之結果,應可認定聲請人所主張 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 記錄表、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 結作業、勞保局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各1份附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業已尋獲,經該局函復稱:「經查失 蹤人口系統,相對人許坤斌尚未撤銷協尋」有該局111年12 月12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64711號函一紙附於本院卷第77 頁可參。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前妻黃桂瑛到庭證稱:「他沒 有房子住,所以跟我們住一起一起住到他離家出走,他是



104年11月22日離家出走...他跟我說他要去走短路,要去死 ,然後他就離開,我一直找他都找不到」(見本院卷第88頁 ),聲請人之主張,應為實在,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 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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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