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游鼎輝
李柏健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
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1,85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08,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
1.原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應拆除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 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A部分鐵皮(面積92.89平方公尺)、B部分 鐵皮(面積83.85平方公尺)、C部分管理室(面積20.27平方公尺 );第2項判命上訴人應騰空返還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 地如原判決附圖D部分停車場土地(面積2,297.25平方公尺), 以上面積合計2,494.26平方公尺。
2.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110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5,774元,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4,401,857元【計 算式:5,774元×2,494.26平方公尺=14,401,85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