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俊芸律師被 告 王建國(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建和(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科賢 王科斌 李宗緯 李鴻澤 李育慈 林德福 林秀琴 林秋芬 林玉欵 王正雄 王美蓮 林蕭美玉 蕭雪卿 蕭美雲 兼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登封 被 告 蔣素蓮 王久泰 王久豐 張 怡 吳其哲 吳其益 吳侑純 王錦香 王久和 王天璣(原名王乃陞) 秦王阿閣 李耀華(即李王雪芬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惠齡 被 告 蕭明德 陳麗雲 王龍皓(即王裕仁之遺產管理人) 古暉智(原名王暉智) 古志誠(原名王志誠) 王久次 汪景蘭(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聖鑫(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云(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