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號
PCDV,110,訴,5,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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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王建國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建和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科賢
王科斌
李宗緯
李鴻澤
李育慈
林德福
林秀琴
林秋芬
林玉欵
王正雄
美蓮
林蕭美玉
蕭雪卿
蕭美雲
兼上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登
被 告 蔣素蓮

王久泰
王久豐
張 怡
吳其哲
吳其益
吳侑純
王錦香
王久和
王天璣(原名王乃陞)

秦王阿閣
李耀華(即李王雪芬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惠齡
被 告 蕭明德

陳麗雲
王龍皓(即王裕仁之遺產管理人)

古暉智(原名王暉智

古志誠(原名王志誠

王久次
汪景蘭(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聖鑫(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云(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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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