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湘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專潤
李成進
陳李滿
陳淑靜
陳敬瑋
陳敬勳
陳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0號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6萬7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