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逸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伯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3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20,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