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葉錫錦
葉明銓
葉獻洲
葉獻和
葉献平
葉獻章
葉明泉
葉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1萬3,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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