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54號
PCDV,109,家繼訴,54,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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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偉宏
連敏丰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連貝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仁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連肇宏連尚嘉連城輝、連羚
喻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經本院判決 確認被上訴人連肇宏對於被繼承人連進士遺產之繼承權存在 ,嗣經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出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被上訴人連肇宏主張其應繼分為五分之 一,其因確認繼承權存在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 ,470,971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92,354,853元1/5 =18,470,97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 8,470,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936元。茲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附表: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連進士所遺遺產



編號 財產標示 財產數量 起訴時之財產金額及價額(新台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41㎡(權利範圍:8分之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段841-870地號土地,於108年12月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萬7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269,246元(計算式:117,000×18.41×1/8=269,246,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6.10㎡(權利範圍:8分之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段841-870地號土地,於108年12月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萬7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820,463元(計算式:117,000×56.10×1/8=820,463,元以下四捨五入)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2.70㎡(權利範圍:8分之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段841-870地號土地,於108年12月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萬7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24,488元(計算式:117,000×42.70×1/8=624,488,元以下四捨五入)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15㎡(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216,000元(計算式:6,400×815)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9㎡(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85,600元(計算式:6,400×29) 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0 ㎡(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3,200,000元(計算式:6,400×500) 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72㎡(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980,800元(計算式:6,400×1872) 8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40 ㎡(權利範圍:8/16)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768,000元(計算式:6,400×240×8/16) 9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50 ㎡(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2,240,000元(計算式:6,400×350) 10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20 ㎡(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4,608,000元(計算式:6,400×720)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10 ㎡(權利範圍:8 分之1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段841-870地號土地,於108年12月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萬7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352,463元(計算式:117,000×24.10×1/8=352,463,元以下四捨五入)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69㎡(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02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8,904,013元(計算式:162,002×116.69)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3,077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6,797,699元(計算式:193,077×87)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5.65㎡(權利範圍:全部) 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8,000元為計,市場交易價額應為26,135,200元(計算式:208,000×125.65) 15 金寶股票 4,295股 45,097元 16 宏基股票 1,575股 37,406元 17 立衛科技股票 267股 1,706元 18 大眾控股票 56股 395元 19 中鋼股票 3,000股 73,650元 20 智寶股票 683股 30,427元 21 世界先進股票 1,000股 64,200元 22 國豐股票 2,000股 0元 總價 92,354,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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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