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登煌
具 保 人 洪安特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
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安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安特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登煌違反銀 行法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 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又拘提無 著,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督促或帶同被告到庭,且被 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 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 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 結果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暨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一節,足認 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及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